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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自我管理

Harold W. Percival

PART I

知識、正義和對幸福的追求

如果法律和正義統治世界,如果每一個在美利堅合眾國出生的人,或每一個成為公民的人,在法律下都是自由和平等的,那麼所有美國人或任何兩個美國人怎麼可能有權利當每個人的命運必然受到他的出生和生活地位的影響時,在追求幸福的過程中享有平等的生命權利和機會以及自由?

通過檢查和理解這些術語或短語,我們會發現,無論一個人的命運如何,與許多其他國家相比,美利堅合眾國的劣勢較少,並為人們提供了更多的機會來與他的國家合作或反對他的國家。命運在追求幸福。

法律是對行為的規定,由其製定者的思想和行為製定,遵守者必須遵守。

當一個人思考他想要成為什麼、想要做什麼、想要擁有什麼時,或者,當幾個人思考他們想要擁有什麼、想要做什麼、或者想要成為什麼時,他或他們並沒有意識到他們在心理上製定和規定的是在不久的將來或遙遠的將來,他或他們實際上必須按照當時的行為或條件進行的法律。

當然,大多數人並不知道他們受到自己思維法則的約束,否則他們就不會像平時那樣思考。 然而,根據他們的思維法則,世界上所做的一切事情都是按照他們的思維規定進行的,所有意想不到的和不可預見的事件和情況都是由看不見的世界中的司法官員帶來的。

正義

正義是與所討論的主題相關的知識的行動。 也就是說,它是根據一個人通過他的思想和行為為自己規定的正確的、完全正確的給予和接受。 人們看不到正義是如何執行的,因為他們看不到、不明白他們是怎麼想的、他們的想法是什麼; 他們看不到或不明白自己與自己的思想是如何密不可分的,以及這些思想是如何長期運作的; 他們忘記了他們所創造的思想以及他們所負責的思想。 因此,他們看不到所執行的正義是公正的,看不到這是他們自己創造的思想的無誤結果,而且他們必須從中學習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的藝術。

命運

命運是不可撤銷的法令或處方:規定的事物,例如一個人所進入的身體和家庭,一個人所處的位置,或生活中的任何其他事實。

人們對於命運有著不確定的觀念。 他們認為它以一種神秘的方式出現,而且是隨意的、偶然的。 或者它是由除其本身之外的任何其他方式引起的。 命運 is 神秘; 人們不知道個人和普遍的法律是如何制定的。 他們不知道並且常常拒絕相信人類製定了他賴以生存的法律,並且如果法律在人類生活以及宇宙中不占主導地位,那麼自然界就不可能有秩序; 時間不可能重演,世界也不可能像現在這樣存在一個小時。 每個人的生活和生活條件都是他過去的思想和行為的巨大總和,根據所有法律,這些都是他的義務。 它們不應被視為“好”或“壞”; 這些都是他的問題,需要他解決以提高自己。 他可以隨心所欲地處理它們。 但無論他想什麼、做什麼,這都決定了他在未來不可避免的時刻的命運。

要自由

自由就是不依附。 人們有時相信他們是自由的,因為他們不是奴隸,或者沒有被監禁。 但他們常常被自己的慾望牢牢地束縛在感官的對像上,就像奴隸或囚犯被鋼鐵的枷鎖牢牢地束縛一樣。 人因自己的慾望而執著於事物。 慾望是由一個人的思想所依附的。 通過思考,也只有通過思考,慾望才能放下它們所依附的對象,從而獲得自由。 然後,一個人就可以擁有該物體,並且可以更好地使用它,因為他不再依附於它並受其束縛。

自由

自由就是不執著; 不執著於一個人有意識的狀態、條件或存在事實。

學識很少的人相信金錢、財產或偉大的職位會給他們自由,或者消除工作的必要性。 但這些人因為不擁有這些東西而無法獲得自由。 這是因為他們渴望這些,而他們所附加的慾望使他們成為他們對事物的想法的囚徒。 有或沒有這些東西,一個人都可以擁有自由,因為自由是一個人的精神態度和狀態,他的思想不會依附於任何感官主題。 擁有自由的人會執行每一項行動或職責,因為這是他的職責,並且沒有任何對回報的渴望或對後果的恐懼。 然後,也只有那時,他才能享受他擁有或使用的東西。

自由

自由是不受奴役的豁免,是一個人在不干涉他人平等權利和選擇的情況下為所欲為的權利。

那些相信自由賦予他們自由言論和做自己喜歡做的事的人,無論他人的權利如何,他們都可以被信任擁有自由,就像在行為良好的人中不能允許一個瘋狂的瘋子或一個醉酒的扒手一樣在清醒和勤奮的人中釋放。 自由是一種社會狀態,在這種狀態下,每個人都會尊重並同樣考慮他人的權利,就像他期望自己的權利一樣。

平等權利

平等並不意味著完全相同,因為沒有兩個人在身體、性格或智力上是相同或平等的。

過分堅持自己的平等權利的人通常是那些想要的比自己的權利更多的人,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東西,他們會剝奪別人的權利。 這些人是長大的孩子或野蠻人,不應該享有與文明人平等的權利,除非他們充分考慮他人的權利。

平等

自由中的平等和平等權利是:每個人都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思考、感受、行動和成為自己的人,而不受強迫、壓力或約束。

一個人不能在不使自己的權利無效的情況下篡奪他人的權利。 每個公民的行為都維護了所有公民的平等權利和自由。 人人平等是一個用詞不當,是一個沒有意義或理由的寓言。 人人平等的思想就像談論靜止的時間、沒有差異或所有人的同一性一樣荒謬或可笑。 出生、教養、習慣、風俗、教育、言語、情感、行為、內在品質,使得人與人之間不可能平等。 有教養的人聲稱與無知的人平等並與之為伴,就像喧鬧和無教養的人感到與有禮貌的人平等並堅持受到他們的歡迎一樣,都是錯誤的。 階級是自我決定的,不是由出身或偏愛決定的,而是由思想和行動決定的。 每個階級尊重自己的階級,就會尊重任何其他階級。 引起嫉妒或厭惡的不可能的“平等”是任何階級都不會希望的。

機會

機會是與自己或他人的需要或設計相關的行為、物體或事件,並且取決於時間、地點和條件的結合。

機會總是無處不在,但並不對所有人都一樣。 人創造或利用機會; 機會不能造就或利用人。 那些抱怨自己沒有與他人平等的機會的人,會取消​​自己的資格並蒙蔽自己,從而看不到或利用正在流逝的機會。 各種機會總是存在的。 一個人若能利用時間、條件和事件所提供的機會,滿足人們的需要和願望,就不會浪費時間去抱怨。 他發現人們需要什麼或者他們想要什麼; 然後他提供它。 他找到了機會。

幸福

幸福是一種理想狀態或夢想,一個人可以為之奮鬥,但永遠無法實現。 這是因為人不知道什麼是幸福,因為人的慾望永遠無法完全滿足。 每個人的幸福夢想並不相同。 可能使一個人快樂的事,卻會使另一個人受苦; 對一個人來說是快樂的事,對另一個人來說可能是痛苦。 人們想要幸福。 他們不確定幸福到底是什麼,但他們想要它並且追求它。 他們通過金錢、浪漫、名譽、權力、婚姻和吸引力來永無休止地追求它。 但如果他們從這些經歷中吸取教訓,他們就會發現幸福遠離了追求者。 它永遠無法在世界所能給予的任何東西中被發現。 它永遠無法被追擊所捕獲。 沒有找到。 當一個人做好準備並且對全人類充滿善意和誠實的心時,它就會到來。

因此,正如法律和正義必須統治世界,使其繼續存在,而且,由於所有人的命運是由自己的思想和行為決定的,因此,每個出生或成為一個人的人都與法律和正義相容。美利堅合眾國公民可以獲得自由; 根據其法律,他可以或應該享有與他人平等的權利; 而且,一個人依靠自己的能力擁有自由,可以自由地利用機會來追求幸福。

美利堅合眾國不能使任何人自由、守法和公正,也不能決定他的命運並給予他幸福。 但國家及其資源為每個公民提供了自由、守法和公正的機會,他所遵守的法律保證了他追求幸福的權利和自由。 國家不能造就人,國家不能造就人。 人必須讓自己成為他想成為的人。 但是,沒有哪個國家能比美利堅合眾國為每一個遵守法律、盡其所能、盡其所能、有責任感的人提供更大的持續機會。 衡量偉大程度的標準不是出身、財富、黨派或階級,而是通過自我控制、自我管理以及為選舉最有能力的人民擔任國家統治者所做的努力來衡量。人民為了全體人民的利益,作為一個人民。 通過這種方式,在美國建立真正的自治政府、真正的民主國家方面,一個人可以變得真正偉大。 偉大在於自我管理。 真正自治的人才能為人民服務好。 為全體人民服務越多,人就越偉大。

每個人體都是命運,但只是該身體內有意識的行動者的物理命運。 行動者不記得它以前的思想和行為,它們是它現在所處的身體的處方,也是它自己的物理繼承、它的法則、它的責任和它的機會——表現的機會。

在美國,沒有一個出生如此卑微,以至於進入這個身體的行動者可能無法將其提升到這片土地上的最高地位。 身體是會死的; 行動者是不朽的。 那個身體裡的行動者是否如此依附於身體以至於被身體所統治? 那麼,雖然身體地位很高,但行動者卻是它的奴隸。 如果行動者足夠不執著,能夠履行身體的所有法則,將其作為照顧身體、保護身體和保持健康的責任,但不會被身體偏離其自己選擇的人生目的——那麼行動者就是不依附,因此是自由的。 每一個肉身中的每一個不朽的行動者都有權選擇是依附於肉身而受肉慾的支配,還是不依附於肉身而獲得自由; 自由決定其人生目的,無論身體的出生情況或人生地位如何; 並自由地追求幸福。

法律和正義確實統治著世界。 如果不是這樣,自然界就不會有循環。 物質質量不能分解為單位,無窮小和原子、分子不能組合成確定的結構; 地球、太陽、月亮和星星不能按照它們的軌跡運動,也不能在它們的身體和空間的浩瀚中持續地保持彼此之間的關係。 幻想法律和正義可能無法統治世界,這是違背理智和理性的,比瘋狂更糟糕。 如果法律和正義有可能停止一分鐘,結果將是普遍的混亂和死亡。

普遍正義通過與知識相一致的法律來統治世界。 有了知識,就有了確定性;有了知識,就有了確定性;有了知識,就有了確定性。 有了知識就沒有懷疑的餘地。

世俗正義對人進行統治,以人的感覺證據為法律,並符合權宜之計。 權宜之計總是讓人懷疑; 沒有確定的餘地。 人的知識和思維僅限於他的感官證據。 他的感覺不准確,而且會改變; 因此,不可避免的是,他所製定的法律一定是不充分的,而對於正義,他總是抱有懷疑的態度。

人所謂的關於他的生活和行為的法律和正義與永恆的法律和正義是不相符的。 因此,他不理解他賴以生存的法律以及在他生命中的每件事中給予他的正義。 他常常相信,人生就是一場彩票; 機會或偏袒佔上風; 除非強權即公理,否則就不存在正義。 然而,儘管如此,還是有永恆的法則。 在人類生活中發生的每一件事情中,正義都是不可侵犯的規則。

如果人願意的話,他就能意識到普遍法則和正義。 無論好壞,人都通過自己的思想和行為為自己未來的命運制定法律,就像他通過過去的思想和行為編織了自己日復一日工作的命運之網一樣。 而且,通過他的思想和行為,儘管他自己不知道,人還是幫助確定了他所生活的土地的法律。

每個人的身體裡都有一個位置,通過它,人類的行動者可以開始學習永恆的法則,正義的法則——如果行動者願意的話。 車站就在人心。 良心的聲音從那裡發出來。 良心是行為者自己的權利標準; 它是行動者對任何道德主題或問題的直接知識總和。 許許多多的喜好和偏見,所有的感官,不斷地湧入內心。 但是,當行動者將這些聲音與良心的聲音區分開來並留意良心的聲音時,感官入侵者就會被拒之門外。 然後行動者開始學習正義法則。 良心警告他哪裡出了問題。 學習正義法則為行動者訴諸理性開闢了道路。 在涉及人類行動者的一切事情上,理性是顧問、法官和正義的執行者。 正義是與所討論的主題相關的知識的行動。 也就是說,正義是行為者與其義務的關係; 這種關係是行為者為自己制定的法律; 它通過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創造了這種關係; 並且它必須滿足這種關係; 如果它要符合普遍法則,它就必須自願按照這個自我制定的法則生活。